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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程建人與 美國在台協會副執行理事施藍旗簽訂;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和美國在台協會 (以下合稱“雙方”或個別簡
稱“一方”) ;
注意到美國在台協會所代表領域之當局已同意接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
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
群協定 (「一九九五年聯合國魚類群協定」) 和「一九九三年糧農組織促
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及管理措施協定」 (「一九九三年糧農組織遵守
協定」) 之拘束;
銘記為達成以世界為基礎之永續海洋為漁業之需要,以及「一九九五年聯
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和「一九九三年糧農組織遵守協定」之有效執行,需
要所有相關者,包括國家和捕魚實體,經由適當的安排以共同努力;知悉
為建立合法有效機制之需要,以方便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領
域之當局在衡平的的基礎上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及次區域性漁業組織;
認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領域之當局已自願執行聯合國大會
通過之第 46/215 號決議;
咸欲經由渠等指定代表以合作致力於漁業和養殖漁業之互利關係;
爰經協議如後:
1 雙方意欲合作,盡最大可能並經由渠等指定代表,執行下列各條文:
(1) 一九九五年糧農組織「責任制漁業行動綱領」;與
(2) 糧農組織通過之「管理漁撈能力」、「鯊魚養護及管理」、「減少延
繩約意外捕獲海鳥」、「預防、制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和未管制之
捕魚」等國際行動計畫。
2 駐美國台北經文化代表處承諾,經由其指定代表,應以「一九九五年聯
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和生效後之「一九九三年糧農組織遵守協定」為基
礎,以執行漁業養護及管理措施並規範在其領域註冊之漁船的活動。
3 美國在台協會承諾,經由其指定代表,將戮力協助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所代表領域之當局衡平的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和次區域性漁業組
織。
4 雙方經由指定代表,並透過雙方共同參與之全球性、區域性和次區域性
漁業管理組織及安排,應尋求促進永續漁業。為達成雙方有效合作之目
的,得於此類全球性、區域性和次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及安排舉行年會
之前進行雙邊諮商。
5 雙方經由指定代表,應在符合所代表領域之法律與規章下,繼續合作以
執行聯合國大會第 46/215 號決議,也應依據這些法律規章採取行動對
付個人、公司和漁船可能涉及在北太平洋公海之大型流網捕魚活動。
6 雙方經由渠等指定代表並在可用之資源之下,同意:
(1) 交換漁業和養殖漁業之研究資訊,及相關科學報告和出版品;
(2) 進行漁業和養殖漁業之共同研究和訓練計畫;
(3) 進行漁業和養殖漁業人員之互訪;與
(4) 加強雙方各自指定代表在漁業執法方面的既有合作。
7 為本備忘錄之目的,“指定代表”一詞係指:
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商務部、美國海岸巡防局及其他適當機關;駐美國
在台經濟文化代表處:農業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及其他適當機關。
8 雙方經由各自指定代表,同意就有關漁業和養殖漁業之事務,以及其他
因執行本備忘錄所產生的事務,進行定期諮商。
9 本備忘錄應自最後簽字之日起生效,並應自該日起維持有效期五年。本
備忘錄得經由雙方書面同意展延效期。
10 一方得在意欲終止本備忘錄之日前九十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備
忘錄。
下列簽署者各秉其政府正式授予簽字之權,謹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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