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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6 年 07 月 0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七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 使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表外長歐索雷斯簽換;並於六十五年 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甲 巴拿馬外交部一九七六年六月廿九日致我駐巴國大使館第三三九二號
節略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拿
馬政府所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為此,本部應經濟設計部之請求向 閣下建議:請求 貴國政府同意
依原協定之條款將上述協定自一九七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延長兩年。
依據前聲述,茲建議俟收到 閣下覆照指明 貴國政府同意延長時,
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包義德 (簽字)
乙 我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一九七三年七月九日覆巴國外交部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奉
閣下一九七六年六月廿九日第三三九二號照會內開:
「………茲向閣下聲述………來照全文………」
本人茲復告
閣下:鑒於兩國政府間既存之睦誼,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前述照會所
提之協定,自一九七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延長兩年。
茲證實本覆照暨 閣下來照即構成兩國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