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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6 年 12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十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大使唐京軒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爾瑪簽換;並溯自六十五年 十一月一日生效

 
甲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爾瑪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七日致唐大使京
軒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茲以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及天然資源部之名義,建議如次:
一 中宏兩國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同意
派遣一漁業技術團至宏國服務,現即將屆滿,擬依據下列各款之
規定請予以展延。
二 該協定將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三年,請以三位新技術人員取
代現有之技術團,並請其在後者返回中華民國之前抵達。
三 原團員中至少一位應延長在宏國任期,以便將認為研究成功所必
須之科學技術資料及一切事務方針,順利移轉新團。
四 為確保有關漁業方面各種技術之移轉,宏國政府因缺乏此一方面
之經驗並為瞭解有關之各種特殊情況,諸如訓練之水準,時間及
中華民國政府所能提供之各項便利,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養殖技
術方面訓練三名宏國人員,具有極大價值。
倘本建議承 貴國政府證實,本照會暨 閣下表示同意之覆照,
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一日
起生效。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巴爾瑪 (簽名)
乙 駐宏唐大使京軒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日覆宏國外交部部長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貴部第 396-AJ-76 號照會,內開:
一 中宏兩國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同意
派遣一漁業技術團至宏國服務,現即將屆滿,擬依據下列各款之
規定請予以展延。
二 該協定將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三年,請以三位新技術人員取
代現有之技術團,並請其在後者返回中華民國之前抵達。
三 原團員中至少一位應延長在宏國任期,以便將認為研究成功所必
須之科學技術資料及一切事務方針,順利移轉新團。
四 為確保有關漁業方面各種技術之移轉,宏國政府因缺乏此一方面
之經驗並為瞭解有關之各種特殊情況,諸如訓練之水準,時間及
中華民國政府所能提供之各項便利,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在養殖技
術方面訓練三名宏國人員,具有極大價值。」
本人茲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願將此項漁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
七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予以延長三年,俾此一由三位團員組成之漁技團
得以在宏國繼續工作。 閣下與本人間之來往照會即構成關於本案之
一項協議並適用貴我兩國業已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之各項條款。
至於第三項建議,本人願欣告閣下,為使科學技術工作之發展不致中
斷,自將採取必要措施,在吾人能力範圍內將致力使瓜代原有團員之
技術員得以繼續此方面之研究工作,本人如能直接與卡耶哈斯部長就
第四項中華民國代訓宏國人員事達成協議,當感榮幸,並可保證作最
佳之安排。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唐京軒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