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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79 年 11 月 05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及十一月五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唐京軒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部長斐瑞斯簽換;並於六十八年十 一月一日生效

 
甲 宏都拉斯外交部長斐瑞斯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致本館唐大使照會譯
文大使閣下:
本人謹代表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向閣下致意並轉致天然資源部提議如
下:
一 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訂之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
間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由 貴國派遣一漁業技術團前來敝國服務
,該協定經於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一日延期迄今,即將到期,擬請
依照下述條款展延效期。
二 本技術援助之延期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俾使三
位新團員於現任團員返回中華民國取代其工作,並自一九八○年
起由 貴國增派三位技師分別為牡蠣養殖、淡水魚養殖及海水蝦
養殖方面專家。同時在未來三年中由宏國派遣兩名漁業人員至
貴國遠洋漁業人員訓練中心接受短期訓練。
三 駐宏漁業技術團現有成員至少有一位需延長其服務期限,俾移交
科技物料並對新團員作全盤團務指導,此乃完滿達成該團研究任
務所必需者。
四 為期保證漁業技術移轉至各階層,敝國政府極為重視中華民國政
府代為訓練至少三位宏國水產養殖專家之重大價值,以彌補敝國
在此方面之經驗不足,以便瞭解此一方面較為特別之狀況,諸如
中華民國政府所能提供之受訓層次、期間及其他設備等。
前項提議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暨 閣下覆照即構成貴
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謹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斐瑞斯 (簽字)
乙 我駐宏都拉斯唐大使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五日覆宏國外交部長斐瑞斯照
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本年十一月一日第 282-AJ-79 號照會,並承轉 貴國天然資源
部建議如下:
1 宏都拉斯共和國及中華民國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訂一中宏漁技
合作協定,由貴國派遣一漁業技術團前來我國服務,該協定經於一
九七六年十一月一日延期迄今,並即再度到期,擬依照下述條款重
行延期。
2 本技術援助之延期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俾使三位
新團員於現任團員返國時取代其工作,並自一九八○年起由 貴國
增派三位技師分別為牡蠣養殖、淡水漁養殖及海水蝦養殖方面專家
。同時在未來三年中由宏國派遣兩名漁業人員至貴國遠洋漁業人員
訓練中心接受短期訓練。
3 駐宏漁技團現有成員至少有一位需延長其服務期限,俾移交技術物
料並對新團員作全盤團務之指導,此乃完滿達成該團研究任務所必
需者。
4 為期保證漁業技術移轉至各階層,宏國政府極為重視 貴國政府代
為訓練至少三位宏國水產養殖專家乙事,以彌補我國在此方面經驗
之不足,以便瞭解有關此一方面較為特別之狀況,諸如 貴國政府
能提供之受訓層次、期間及其他設備等。
本大使玆覆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業經決定亟願延長此一漁業技術合作協定,使該漁技
團包括一位團長及七位團員溯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宏都拉斯國繼續
服務三年。本協定適用前述條款並認為閣下與本人互換之照會即為協定之
構成部分。
有關來照第三條建議,本人願奉告 閣下,將採取必要措施,以期漁技團
科技工作之妥善開展不致遭受任何中斷,吾人當盡力使該團在現有團員交
替時能繼續保持作業如常。關於第四條建議有關中華民國代訓宏國人員事
,本人將樂於直接與 貴國天然資源部長卡耶哈斯閣下達成了解,以期獲
致最佳安排。
本人藉此機會向 閣下重申本人最崇高敬意之忱。

中華民國大使
唐京軒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