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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延長「中華民國與哥倫比亞共和國水產養殖技術合作協定」效期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67 年 04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4 月 1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倫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哥倫比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 使沈錡與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部部長苑尼、國家計畫廳廳長拿倫荷於波 哥大簽訂;並溯自六十七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鑒於中華民國技術團與哥倫比亞天然
資源局共同從事改進水產養殖技術所獲令人滿意之成果,咸盼繼續進行此
項合作,爰各指派全權代表,議定條款如次:
一 兩個政府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二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哥倫比亞共和國
水產養殖技術合作協定」,除第三條之規定外,予以延長效期兩年。
二 本議定書自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
國六十七年即公曆一九七八年四月廿一日訂於波哥大。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哥倫比亞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沈錡 (簽字)

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部部長
苑尼 (簽字)

國家計劃廳廳長
拿倫荷 (簽字)

*我國與哥倫比亞間之條約,現均暫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