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4 年 08 月 1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3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六日及八月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 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奧德嘉簽換;並於七十三年八月二十 六日生效

 
甲 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奧德嘉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曾憲
揆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本人謹聲述,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簽訂之中巴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嗣經
續延,其效期至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政府甚盼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依照原約內容將該協定效期續延兩年。
為此,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
成一項協定,並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奧德嘉 (簽字)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
乙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曾憲揆復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奧德
嘉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第 DGOCTI/DT.126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本人謹聲述,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簽訂之中巴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嗣經
續延,其效期至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政府甚盼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依照原約內容將該協定效期續延兩年。
為此,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 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
成一項協定,並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
將來照所提之技術合作協定再度續延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 閣下之照會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
協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曾憲揆 (簽字)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