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2 年 07 月 2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 大使曾憲揆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卡布雷拉簽換;並於七十一年 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甲 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卡布雷拉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
曾憲揆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由中華民國與巴拿馬
所簽署嗣後並經延長效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廿
六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業技團在巴拿馬獲致成功,巴拿馬政府盼能將上述協
定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廿六日起再度延長效期二年。
為此,茲向 閣下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
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代部長
卡布雷拉 (簽字)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
乙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曾憲揆復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卡
布雷拉照會譯文
代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本年六月十八日第 DGOCTI/DT 一二五號照會內開:
「茲向 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由中華民國與巴拿
馬所簽署嗣後並經延長效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八二年八月
廿六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業技團在巴拿馬獲致成功,巴拿馬政府盼能將上述協
定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廿六日起再度延長效期二年。
為此,茲向 閣下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
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同意將前述照會所提之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 閣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曾憲揆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