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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2 年 11 月 2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11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一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 共和國大使于彭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羅沙雷斯簽換;並溯自 七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甲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代部長羅沙雷斯致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大使于彭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本人茲向閣下聲述並願提及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 貴國政
府與宏都拉斯政府所簽署之漁技合作協定,同意派遣一漁技團至宏國
服務。
謹請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將該協定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續延三年,
俾漁技團能延長留駐宏國工作,繼續進行成功之研究工作。
宏都拉斯政府認為 貴國政府所提供之技術協助,極受珍視,為確保
該項技術得以轉移起見,請 貴國政府在水產養殖、魚肉與其他海產
類加工等方面代訓宏國三名人員,俾進一步了解有關專業知識,此外
並安排渠等在 貴國船員幹部訓練中心接受短期訓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代理部長
羅沙雷斯 (簽字)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於德古西卡巴
乙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于彭復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
斯博士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關於宏都拉斯政府盼延長中華民國漁技團在各種不同計畫
中提供技術協助以及在水產養殖、魚肉與其他海產類加工等方面代訓
宏國三名人員,並在船員幹部訓練中心接受短期訓練等事,貴部羅沙
雷斯次長本年十一月十七日第 340-DGPE-DE 號照會敬悉。
本大使茲復告 閣下:為增進 貴我兩國間之合作及友好關係,中華
民國政府同意續延中、宏漁技合作協定,俾漁技團得自一九八二年十
一月一日起繼續留駐宏國工作三年,雙方互換照會即構成彼此間一項
協定。
同時,中華民國政府得配合代訓 貴國三名人員,有關細節事項將直
接與 貴國天然資源部洽商。
本人謹藉此機會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于彭 (簽字)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德古西加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