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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間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2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厄瓜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共和國 商務處主任國剛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署長阿溫德紐簽換;並於七 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甲 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署長阿溫德紐少將致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
處主任國剛函譯文
敬啟者:
茲謹向 臺端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
工業署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依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廿日雙方簽訂該協
定時之相同條件與規定,延長效期兩年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廿七日止。
是否同意延長該協定效期乙節,敬請惠予函覆,倘荷同意,則毋須另
簽署新文件,該協定效期即自動延長。
順向 臺端致意。
陸軍工業署署長
阿溫德紐少將 (簽字)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于基多
乙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處主任國剛復厄瓜多陸軍工業署署長阿溫德紐
少將函譯文
敬覆者:
接准 臺端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 DINE a-2 第八五○○八三號函內
開:
「茲謹向 臺端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陸
軍工業署所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依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廿日雙方簽訂該
協定時之相同條件與規定,延長效期兩年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廿七日止

是否同意延長該協定效期乙節,敬請惠予函覆,倘荷同意,則毋須另
簽署新文件,該協定效期即自動延長。」
本人茲復告 臺端:敝國政府同意接受 臺端之請求,將上述協定之
效期自一九八五年一月廿七日起續延二年,惟同時告知 臺端,中華
民國之簽約機關已由經濟部農業局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而本人
此項復函與 臺端前述 DINE a-2 字第八五○○八三號來函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關此事之一項協定。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臺端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商務處主任
國剛 (簽字)

一九八五年一月廿二日于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