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七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厄
瓜多共和國商務處主任國剛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署長瓦斯蓋斯簽
換;並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甲 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署長瓦斯蓋斯上校致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商務
處主任國剛函譯文
敬啟者:
茲謹向 臺端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
工業署間所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依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廿七日簽訂
之相同條件與規定,延長效期兩年至一九八五年一月廿七日止。
是否同意延長該協定效期乙節,敬請惠予函覆,倘荷同意,則毋須另
行簽署新文件,該協定效期即自動延長。
關於延長該協定效期事,厄陸軍工業署業已獲得厄國防部長之授權。
順向 臺端致意。
陸軍工業署署長
瓦斯蓋斯 (簽字)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廿一日于基多
乙 中華民國駐厄瓜多共和國商務處主任國剛復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
署長瓦斯蓋斯上校函譯文
敬覆者:
接准 臺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廿一日 DINE –e 字第八二二三八一號
函內開:
「茲謹向 臺端正式請求將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陸
軍工業署間所簽署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依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廿七日
簽訂之相同條件與規定,延長效期兩年至一九八五年一月廿七日止。
是否同意延長該協定效期乙節,敬請惠予函覆,倘荷同意,則毋須另
行簽署新文件,該協定效期即自動延長。
關於延長該協定效期事,厄陸軍工業署業已獲得厄國防部長之授權。
」
本人茲復告 臺端:敝國政府同意接受 臺端之請求,將中華民國經
濟部農業局與厄瓜多共和國陸軍工業署間一九八一年一月廿七日在厄
京基多所簽訂漁技合作協定之效期自一九八三年一月廿七日起續延兩
年。 臺端 DINE –e 字第八二二三八一號來函及本復函即構成 貴
我兩國政府間有關此事之一項協定。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臺端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商務處主任
國剛 (簽字)
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四日于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