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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5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及三月一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 國大使吳文輝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倪浩思簽換;並於七十一 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吳文輝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倪浩思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茲願提及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簽訂之漁業
技術合作協定,特別是該協定第十條有關延長效期之規定。
本人茲願向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經與哥國政府有關當局協商後,
同意漁技團以前述協定相同之條件與精神自一九八二年五月廿一日起
繼續留駐哥國工作兩年。
本案倘荷哥國政府惠經閣下證實同意,則貴我雙方照會之互換,即確
定漁技團將繼續留駐哥國服務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吳文輝 (簽字)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于聖約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倪浩思復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大使吳文輝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依照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於一九八○年五月廿一日所簽訂漁業
技術合作協定第十條之規定,延長漁技團繼續留駐服務兩年事, 貴
大使第○○六○–八二 RE 號照會敬悉。
本人茲復告 閣下,哥國政府同意該團繼續留駐哥國工作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部長
倪浩思 (簽字)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于聖約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