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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續延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及八月五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 使館臨時代辦王海濱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里亞斯簽換;並於八 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號
大使閣下:
敬啟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並迭經延長效
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續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依照原訂條件自一
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二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
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阿里亞斯〔簽字〕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 P-96-214 號
部長閣下:
接准部長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敬啟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並迭經延長效
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續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依照原訂條件自一
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二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
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臨時代辦茲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睦
誼,同意再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效期二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本臨時代辦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第 DT/295 號
來照,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
大使館臨時代辦
王海濱〔簽字〕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