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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及九月六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 蘇秉照與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代理部長郭德洛簽換;並於八十三年八月 二十六日生效

 
(巴拿馬外交部代理部長郭德洛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蘇大使秉照照會中譯
文)
大使閣下:
敬啟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並迭經延長效
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依照原訂條件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
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代理部長 郭德洛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

(中華民國巴拿馬大使蘇秉照復巴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路易知照會中譯
文)
部長閣下:
接准 貴部前代理部長郭德洛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第 DT/NO.286 號照
會內開:
「大使閣下:
敬啟者: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並迭經延長效
期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依照原訂條件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定,自一九
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睦誼,
同意再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兩年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本大使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第 DT/NO.286 號來
照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蘇秉照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