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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93 年 09 月 1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1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及九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黃傳 禮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卡理亞斯簽換;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一 日生效

 
(宏都拉斯外交部長卡理亞斯致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黃大使傳禮第 084-
SAM 號照會中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宏都拉斯政府亟願將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六日簽訂,並將
於本年十一月一日屆滿之中宏漁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五年。
透過宏國天然資源部,貴國所提供之技術協助使敝國之漁業發展益臻重要
,因此,至盼 閣下向 貴國政府表達敝國對 貴國持續此項技術協助之
意願。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卡里亞斯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於宏京德古斯加巴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黃大使傳禮復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長卡理亞斯照
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本年八月九日 084-SAM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宏都拉斯政府亟願將一九七四年月四十六日所簽訂,並
將於本年十一月一日屆滿之中宏漁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五年。
透過宏國天然資源部,貴國所提供之技術協助使敝國之漁業發展益臻重要
,因此,至盼 閣下向貴國政府表達敝國對 貴國持續此項技術協助之意
願。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復告 閣下:敝國政府欣然接受 閣下之請求,同意將中華民國與
宏都拉斯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五年。
本照會及 閣下之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延期協議。
本人藉此機會順向 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大使 黃傳禮〔簽名〕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長卡理亞斯復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黃大使
傳禮第 210-DGAJ 93 號照會中譯文)
大使閣下:
閣下本年九月三日第 82-0109 號照會誦悉。貴國政府應宏都拉斯政府本
年八月九日第 084-SAM 號照會之請求同意將一九七四年四月十六日中宏
兩國所簽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五年。
本人欣然奉告 閣下:宏都拉斯政府同意 閣下之來照及本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延長上述協定之一項協議。
承蒙 閣下及 貴國政府寶貴之協助,本人特申謝忱,並順向 閣下申致
最崇高之敬意。

部長 卡理亞斯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