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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25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曾憲揆與巴 拿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簽訂;並於七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終止

 
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致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
第 DGOCTI/DT 080 號照會
大使閣下:
敬啟者: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
技術合作協定,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敬請 閣下轉請 貴國政
府依照原協定所訂條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將該協定效期續延兩年

此項請求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貴國政府表
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
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阿巴迪亞【簽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復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
P-86--137 號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TI/DT 080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敬啟者: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巴拿
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敬請 閣下
轉請 貴國政府依照原協定所訂條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將該協定
效期續延兩年。
此項請求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貴國政府表
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
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茲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進一步加強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將該漁
業技術合作協定再度延長效期兩年。
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 閣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TI/DT080
號照會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簽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