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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9 年 08 月 2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8 月 2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及八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 國大使黃傳禮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羅培斯簽換;並於七十八年 十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大使黃傳禮致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長羅培斯照會
照會第七八-二五三號
日期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二日
部長閣下:
接准 貴部次長卡西端茲閣下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一日第二三四- DTTL 號
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本人謹向 閣下聲述:應天然資源部之要求敬請將宏都拉斯
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訂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
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五年,同時附加三條款其內容如下: (甲) 宏
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給予技術團人員以宏國社會保險局提供之健康保險。
(乙)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每月提供技術人員生活補助費,其最低額宏
幣六百元,最高額宏幣一千元。 (丙)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給予在宏國服
務之技術團人員以駐宏外交團人員相同之特權及豁免。此項建議倘荷中華
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及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
之協議。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外交部次長吉耶爾莫‧卡西
瑞茲‧彼內達 (簽字) 。」
本大使謹復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欣然同意將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
共和國政府間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
五年,並適用已訂之各條款及前述之三項新條款,本人之復照及上述 貴
部次長卡西瑞茲閣下之二三四- DTTL 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議。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黃傳禮【簽字】

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卡西瑞茲致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黃
傳禮照會
照會第二三四- DTTL 號
日期一九八九年八月廿一日
大使閣下:
本人謹向 閣下聲述:應天然資源部之要求敬請將宏都拉斯政府與中華民
國政府於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簽訂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
月一日起延長五年,同時附加三條款其內容如下:
(甲)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給予技術團人員以宏國社會保險局提供之健
康保險。
(乙)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將每月提供技術團人員生活補助費,其最低額
宏幣六百元,最高額宏幣一千元。
(丙)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給予在宏國服務之技術團人員以駐宏外交團人
員相同之特權及豁免。
此項建議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本照會及 閣下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之
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吉耶爾莫‧卡西瑞茲‧彼內達【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