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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海蝦養殖示範計畫協定換文(西元 1988 年 11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王孟顯與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察鐸簽換;並於七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生效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王大使孟顯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致多國外交部部長李
察鐸照會
部長閣下:
本人謹奉告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多國農業部之請求及中國專家考察之
結果,茲建議海蝦養殖示範計畫協定如下:
(1) 本計畫設於阿蘇亞地區,將包括土地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蝦苗繁
殖場及十公頃之養蝦池 (每座養蝦池各一公頃) 暨有關設施。
(2) 中華民國政府將負責建置繁殖場及養蝦池,所需費用,計開:繁殖場
十萬美元。養蝦池二十七萬美元。此外另提供工作車輛、養蝦飼料、
本地工人薪資及其他雜支,估計約三十萬美元。中華民國政府並將建
造飼料倉庫及冷凍庫各乙座,估計約廿三萬美元。
(3) 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專家及技師共七人其薪金及旅費估計年需廿八萬
美元,中國技師包括三名專家負責繁殖場工作,二名技師負責養蝦工
作,電工技師乙人及計畫主任乙人。
凡養殖場及養蝦池之一切行政及技術工作,統由中方負其專責,不受
任何之干預。
(4) 茲指定多國農業部、漁業司為本計畫之執行機關。
(5) 多明尼加政府提供本計畫所需土地,並將負責建造本計畫之辦公室及
供中華民國技術人員居住之房屋或公寓暨多國工人及受訓人員之宿舍
,費用估計約六十五萬美元或同值之多幣。多政府並將指派多方協調
員與多政府聯繫並負責必需之當地支援事務,多政府另將指派六名至
十二名配合人員,多方人員薪金由多政府負擔。
(6) 多明尼加政府將負責開建本計畫與公路銜接之道路及電力、自來水設
施。以及提供本計畫之安全服務。
(7) 多明尼加政府將對本計畫所需進口機具物料予以免稅待遇,並對中華
民國專家及技術人員、個人使用物品,包括車輛在內予以免稅。
(8) 本計畫之行政管理將於獲致穩定及可滿意之收入時,移交多明尼加政
府。
(9) 中華民國政府對本計畫之投資收益得用於本計畫之擴充。
上述協議事項,倘荷 閣下以多明尼加政府名義同意接受,本照會及閣下
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謹請 閣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王孟顯 【簽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於聖多明各

多明尼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察鐸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覆王大使孟顯照會
敬覆者:
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本人謹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多國農業部之請求及中國專家考
察之結果,茲建議海蝦養殖示範計畫協定如下:
(1) 本計畫設於阿蘇亞地區,將包括土地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蝦苗繁
殖場及十公頃之養蝦池 (每座養蝦池各一公頃) 暨有關設施。
(2) 中華民國政府將負責建置繁殖場及養蝦池,所需費用,計開:繁殖場
十萬美元。養蝦池二十七萬美元。此外另提供工作車輛、養蝦飼料、
本地工人薪資及其他雜支,估計約三十萬美元。中華民國政府並將建
造飼料倉庫及冷凍庫各乙座,估計約廿三萬美元。
(3) 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專家及技師共七人其薪金及旅費估計年需廿八萬
美元,中國技師包括三名專家負責繁殖場工作,二名技師負責養蝦工
作,電工技師乙人及計畫主任乙人。
凡養殖場及養蝦池之一切行政及技術工作,統由中方負其專責,不受
任何之干預。
(4) 茲指定多國農業部漁業司為本計畫之執行機關。
(5) 多明尼加政府提供本計畫所需土地,並將負責建造本計畫之辦公室及
供中華民國技術人員居住之房屋或公寓暨多國工人及受訓人員之宿舍
,費用估計約六十五萬美元或同值之多幣。多政府並將指派多方協調
員與多政府聯繫並負責必需之當地支援事務,多政府另將指派六名至
十二名配合人員,多方人員薪金由多政府負擔。
(6) 多明尼加政府將負責開建本計畫與公路銜接之道路及電力、自來水設
施。以及提供本計畫之安全服務。
(7) 多明尼加政府將對本計畫所需進口機具物料予以免稅待遇,並對中華
民國專家及技術人員、個人使用物品,包括車輛在內予以免稅。
(8) 本計畫之行政管理將於獲致穩定及可滿意之收入時,移交多明尼加政
府。
(9) 中華民國政府對本計畫之投資收益得用於本計畫之擴充。
上述協議事項,倘荷 閣下以多明尼加政府名義同意接受,本照會及 閣
下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謹請 閣下接受本人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茲以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之名義,證實上述協議並同意 閣下照會及
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議,自本日起生效。
謹職此機會順向 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李察鐸【簽字】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於聖多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