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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關於建造訓練漁船、講習、訓練及技術移轉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毛高文與 哥斯大黎加國外交部部長納朗賀於聖荷西市;並溯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以下簡稱哥國) 政府鑒於:
中華民國政府有意增進與哥國及中美洲其他國家之友誼,提供技術協助與
訓練,以及發展航海、漁撈、輪機與造船等方面之技術轉移:
哥國職訓局與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漁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駐哥漁技團
」) 已合作建造完成第一艘塑鋼訓練漁船,性能良好,中華民國駐哥漁技
團並已於一九九四年二月移交哥國職訓局管理營運,該局已將該船定名為
「團結號」:
締約雙方均認為有必要繼續進行造船方面講習與技術轉移之新計畫,爰經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締約雙方同意於建造新船期間共同推動相關之講習與技術轉移計
畫,以增進哥國職訓局泮大連漁訓中心造船學員與教師之專業技
能。
第二條 方法
本協定採用哥國職訓局長久以來所秉持之「手腦並用」原則,設
計講習與技術轉移計畫,務使哥國學員與教師於造船過程中均能
學會玻璃纖維建造漁船之技術。
第三條 義務
一 哥國政府同意:
(1) 哥國職訓局為本協定執行機關,負責策劃及訓練經濟部門
從業人員之職業技能,藉以促進哥國經濟發展及改善哥國
人民生活與工作條件。
(2) 提供固定設施及必要之後勤支援,以達成造船講習之預期
效果。
(3) 提供船模作為本協定所稱建造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之用。
此一船模係中、哥二國政府合作建造「團結號」訓練漁船
時所製造。
(4) 提供哥國職訓局泮大連漁訓中心之造船塢,供建造漁船之
用。
(5) 選派技術人員與行政人員參與造船講習計畫。
(6) 配合造船講習訓練之需要,提供教材及視聽器材。
(7) 盡力支援造船計畫所需之機械設備、工具及家具等。
(8) 遴選參與造船計畫之哥國籍學員,並按哥國職訓局現行規
定核發獎學金。
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1) 提供中華民國造船技師在哥國工作期間之薪津、膳食及交
通費用。
(2) 提供本協定所稱建造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所需之材料、航
海、輪機、漁撈等各項設備,以及安裝各項機械所需之配
電管線等物料;
(3) 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以達成本協定之目標。
第四條 產品
根據本協定所建造之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為中華民國政府之財產
,並將於建竣後贈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作為訓練與發展漁業之用

第五條 協調
為便於執行本協定之規定事項,哥國職訓局指定該局泮大連漁訓
中心主任為聯絡員。中華民國政府指定駐哥漁技團團長為聯絡員

第六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執行期間,如有問題或異議,由雙方聯絡員協調解決,倘
仍無法達成共識,經由外交管道協調之。
第七條 效期
本協定於簽署後溯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一年。雙
方得於協定效期屆滿前以書面展延一年。
造船工作應自開工之日起十個月內竣工。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西班牙文及中
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訂於哥國聖荷西
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
毛高文〔簽名〕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納朗賀〔簽名〕
職訓局局長
蘇梅耳〔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