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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簽訂;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文號:DT/○二八
大使閣下:
僅向 閣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迭經延期之「巴拿馬共和
國與中華民國技術合作協定」。
鑑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對巴拿馬農牧業界賡續之協助,對小型農產者尤具裨
益,巴拿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構成一項協議,即自二
○○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延該協定二年。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阿雷曼 (親簽)
二○○二年一月廿九日

文號:P-2002-185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二○○二年一月廿九日第 DT/028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謹向 閣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迭經延期之「巴拿馬共和
國與中華民國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對巴拿馬農牧業界賡續之協助,對小型農產者尤具裨
益,巴拿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構成一項協議,即自二
○○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延該協定二年。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至盼進一步加強貴我兩國間既存睦誼,同意續
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兩年至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並願確認本照會及前述 閣下來照,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自二○○一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前述協定效期兩年之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胡正堯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