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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謝新平於貝 松市親簽;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生效 (效期自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續延三年)

 
謝大使新平致海地外交部長安東尼奧第 091T-1211 號法文函中譯文
部長先生:
二○○二年十月九日致我前任呂大使慶龍第 EC/1214 號華翰敬悉。
茲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已同意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六
年八月七日簽署實施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續延三
年,並期盼十海農技合作持續進一步加強。
謹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謝新平 (親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貝松市

謝大使新平致海地農業部長列和第 091T-1210 號法文函中譯文
部長先生:
謹檢送本人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致外部長安東尼奧信函影本,該函確
認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簽署實施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自二○○二年八月七日起續延三年。

專此奉告並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謝新平 (親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貝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