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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保育瀕臨絕種物種技術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黃南 輝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CHU CONG PHUNG 於河內及臺北簽 訂;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前言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雙方)
深知國際致力保護瀕臨絕種物種之重要性,意欲加強雙方鈽技術合作,藉
以達成保護與保育野生動植物之目標,爰經同意如下:
第一條 建立聯繫管道
在臺北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在河內之農業及鄉村發展部應經由
直接連繫,以鼓勵相關野生動植物管理部門及科學部門間之有效
溝通,達成相互交換情報資訊,共同防制瀕臨絕種物種輸出入之
非法交易犯罪。
第二條 加強查緝及執法
一 在尊重雙方法律管轄基礎下,爰同意允許對方指派執法人員
至本國管轄區域內,協助當地執法機關查緝跨國際執私瀕臨
絕種物種之犯罪活動。
二 雙方之執法主管機關應全力配合對方有關右項共同查緝工作
事項之要求,並提供必要性之協助,積極偵辦。
第三條 違法情資交流
若配合努力之執行過程中,締約一方逮捕對方公民在其主權領土
從事違法生意者,該方將依本國法規處理違法者,並通知對方違
反對象、違反行為及違反人之處置。
第四條 教育、研究及訓練
一 雙方同意共同合作改善其刑事鑑定技術,包括實驗室試驗,
以便確定沒入之產製品是否含有瀕臨絕種物種。
二 雙方同意加強執法人員有關喬裝調查之各種查緝技術教育訓
練,以提昇其偵查技術。
第五條 保育措施諮詢
雙方對有關野生動植物之各項調查、研究及其他保育措施之執行
及各種保護區之籌設、管理等工作,應提供必要之諮詢或考察學
習觀摩機會。
第六條 國際保育宣傳
一 雙方同意將共同合作查緝成果,適時對國內外發布新聞,並
伺機於各項國際重大會議中提中報告,以宣揚雙方保育工作
之努力。
二 雙方同意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宣傳物品編印及製作之交
流。
第七條 費用分擔
執行前述第四條活動所需之費用,應經由雙方協議共同分擔。
第八條 效力及效期
一 本備忘錄自雙方相互通知對方已各自完成本國法定程序生效
要件之日起生效。
二 任何一方得有時於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備忘錄。
為此,雙方代表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字並用印,以昭信守。

2002 年 11 月 25 日在河內、臺北簽訂。本備忘錄以中文、越文及英文
各分繕兩份,各本同一作準。但遇解釋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黃 南 輝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CHU CONG PH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