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塞內
加爾大使館與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簽換;並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生效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本 (九十一) 年十月八日致塞內加爾共和國外
交部有關中塞農技協定續約節略中譯文:
中華民駐塞內加爾大使館茲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事務
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外交部要求,提議重新修訂中華民
國政府及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農簽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事,塞國外交部二○○二年十月二日 MAEUASE/DAJC/CAI 第 093
13 號節略悉。
經綜合雙方意見,大使館據此向外交部遞送最終修正建議之節略,且該節
略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之確認,以便據以執行。最終修正建議內容甘嚇 (畫
線部分) :
*第一條:中華民國政府應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之請,同意派遣由十二人
組成之農業技術團,協助塞內加爾共和國發展稻米、蔬菜與花
卉 (觀賞植物) 、食品加工計畫及水產養殖,以增家農漁業產
量。
*第二條: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四、在經雙方政府協議之合適地點,進行稻作之示範、訓練及
推廣工作。
五、在上述地區進行吳郭魚及牡蠣養殖之示範及推廣工作,使
成為農、漁、牧綜合經營地區。
六、在桑嘉剛地區及塞內加爾政府所推薦之附近其他適當地區
,提供蔬菜生產技術指導並協助成立蔬菜產銷班。
(三) 與塞國花卉發展協會合作,提供花卉及觀賞植物栽培技
術。
(四) 派員與塞國工業部食品科技研究所 (I.T.A) 合作,提
供農產品加工技術訓練及產銷輔導。
倘上述建議獲塞國政府同意,本節略及塞國外交部確認之履略將構成塞內
加爾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簽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之修訂文件。依據該協定默示展延效期規定,修訂後協定自二○○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至二○○五年七月廿二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事務部致謝並
重申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 (簽章)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十一月廿六日致中華民國駐塞內加
爾大使館有關中塞農技協定續約履略中譯文: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事務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
使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政府提議修訂塞內加爾共和國與中華民國
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事,塞國
外交部收悉大使館二○○二年十月八日第 91/D-1050 號節略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茲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
事務部致意並聲述:關於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外交部要求,提議重新修訂中
華民國政府及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簽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事,塞國外交部二○○二年十月二日 MAEUASE/DAJC/CAI 第
09313 號節略悉。
經綜合雙方意見,大使館據此向外交部遞送最終修正建議之節略,且該節
略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之確認,以便據以執行。最終修正建議內容如下 (畫
線部分) :
*第一條:中華民國政府應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之請,同意派遣由十二人
組成之農業技術團,協助塞內加爾共和國發展稻米、蔬菜與花
卉 (觀賞植物) 、食品加工計畫及水產養殖以增家農漁業產是
。
*第二條:為達成第一條所述之目標,本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 在經雙方政府協議之合適地區,進行稻作之示範、訓練及
推廣工作。
二 在上述地區進行吳郭魚及牡蠣養殖之示範及推廣工作,使
成為農、漁、牧綜合經營地區。
三 在桑嘉剛地區及塞內加爾政府所推薦之附近其他適當地區
,提供疏菜生產技術指導並協助成立蔬菜產銷班。
(一) 與塞國花卉發展協會合作,提供花卉及觀賞植物栽培技
術。
(二) 派員與塞國工業部食品科技研究所 (I.T.A) 合作,提
供農產品加工技術訓練及產銷輔導。
倘上述建議獲塞國政府同意,本節略及塞國外交部確認之履略將構成塞內
加爾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簽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之修訂文件。依據該協定默示展延效期規定,修訂後協定自二○○
二年七月廿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至二○○五年七月廿二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納順向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事務部伢謝並
重申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館 (簽章)
外交部茲略告大使館,塞內加爾當局已正式同意上述建議。
因此,大使館上述節略及本節略構成塞內加爾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
九六年七月廿三日在台北簽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修訂文件。
此外,考量大使館二○○二年四月廿九日首次來略提議修訂二國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之內容,該協定及其修正內容溯自九二○○二年七月廿三日起生
效,為期三年,並可默示展延。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非洲聯盟暨塞僑事務部
順向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重申崇高敬意。
塞內加爾共和國外交部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