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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史 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於墨巴本簽換;並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生 效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留易部復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第十節號節略譯文: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致意,並
就 該管二○○二年十月八日第CE九一/七八號節略復知 該管館,史
瓦濟蘭王國欣然同意「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
協定」效期屆滿後,依照協定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延長三年。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於墨巴本

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致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第CE九一/七八號
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茲向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致意,並
照會 該部屆滿。檢附該協定影本乙份,請參考。
依照該協定第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提議該協定效期屆滿後予以延長
效期三年,並感謝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就此提出評論及建議。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貿易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月八日於墨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