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及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甘
比亞共和國外交部於班竹簽換,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續約三年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大使館茲向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申述:中華民國
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將於二○○二年五月二十一
日效期屆滿。
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協定第六條規定,建議以換文方式將本協定續約三年至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並將第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一 從事稻作生產,並協助發展潮汐灌溉系統。
二 設立兩處新蔬菜專業區,並繼續督導拉明與蘇庫塔蔬菜專區至適當時
機。
三 訓練推廣員及農民種植稻米與蔬菜之技術。
中華民國大使館感謝甘比亞政府對於上述建議之適時回應,並順向甘比亞
共和國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於班竹
甘比亞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六月四日致我駐甘比亞大使館第 IEc555/72
/ Ⅶ (53-SN) 號節略譯文: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申述:甘比亞共和國農業
部對大使館二○○二年五月十三日第 ROC/0513/039L 號節略內容敬表同
意,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一條條文並
依建議修正。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六月四日於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