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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農漁業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中華民國駐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胡家麒 與越南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鄧庭榴於河內簽訂;並於八十八 年五月六日生效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以下簡稱為甲方) 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
事處 (以下簡稱為乙方) ,為促進雙方農業合作,協定如左: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發展之規劃、生產及加工
以及鄉村發展方面進行合作。
第二條 雙方同意人員互訪、技術交流、資訊交換,以及人員之訓練,其
合作之內容及方式,由雙方就不同之個案逐案商定。
第三條 甲方將鼓勵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及加工業者前往越南投資
,乙方承諾在投資生產及設備方面給予協助,對投資人之入出境
越南及居留,給予協助與便利。
第四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其後除非任何一
方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予以終止,本協定即視為自動延長
三年。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西曆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簽於越南河內 (以英文繕製約本兩份)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胡家麒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鄧庭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