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農業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附加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4 月 2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朱撫松與宏都拉斯共 和國代表巴斯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依據兩國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及
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分別在德古西加巴城及臺北所簽訂並已生效之「農業
技術合作協定」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為進一步加強技術合作及便利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技團及漁技團專家工作起見,經雙方政府各
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
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第十條及一九七四年四月六日「中華民國
與宏都拉斯共和國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第九條各附加一段如下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協定派遣前來服務
之專家,在宏都拉斯服務期間,所比照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專家
所享特權及豁免,給予同等特權。」
第二條 本議定書應由簽約兩造各依其本國有關法定手續予以通過,並於
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其效期將與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
政府間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相同。
本議定書以西班牙文及中文各繕二份,兩種文字同一作準,以昭
信守。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即公曆一九八三年四月廿九日于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朱撫松 (簽字)

宏都拉政府代表
巴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