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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九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 大使吳仁修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加洛斯簽換;並自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五日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次長加洛斯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吳仁修照會
中譯文

大使閣下:茲謹奉告閣下,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由中瓜兩國政府於瓜京
所簽訂之「瓜地馬拉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經由換文於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延期,並於一九九五年同一日期再度延期。
貴國政府根據上述協定所派遣之農業技術團,藉由研究、推廣及培訓農民
等計畫,對瓜國各區域之農業發展具有重大參與。
基本上述,瓜國政府請求貴國政府,考慮同意將該協定再予延期五年,以
便瓜國繼續得享中華民國農團寶貴之項獻。
同時,瓜地馬拉政府特此表示,因該協定於一九八五年簽訂,在延續效期
後,將可進行修訂;為此本部將與中華民國大使館進行有關接觸。
相信此一建議可獲 貴國政府同意。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加洛斯 (簽字)
二○○○年十月卅日於瓜地馬拉市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吳仁修致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長歐雷亞
納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本人茲敬復 貴部加洛斯次長閣下於二○○○年十月卅日致本
人之 010632 Ⅱ-5/As6 Exp.495-95 RM/goaz 號照會,提請我國政府將一
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簽訂、第一次延期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
二次延期至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
業技術合作協定」續延效期五年。
本人茲樂意奉告 閣下,我國政府知悉該協定獲致良好成果,基於一九八
五年所簽協定相同之精神與條件,並依該協定第十七條「得由締約雙方協
議以換文予以延期」之規定,同意將該協定之效期延長五年。
基於上述,倘 貴國政府經由 閣下對本案表示同意,則吾等互換之照會
即確定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國在瓜地馬拉繼續服務五年,亦即該協定自二○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本人順此奉告閣下,我國政府已知悉瓜地馬拉政府有意進行修訂此協定,
正候 貴部提出建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吳仁修 (簽字)
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瓜地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