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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之「中美水資源發展方面之技術支援協議」第四號修正案(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沈呂巡 與美國在台協會副執行理事施藍旗簽訂;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 效

 
本修正案以雙方於 1987 年 7 月 13 日簽署之技術支援協議案為基礎,
修正如下:
1 修正原協議案中條款第十二條,除簽署雙方任一方提早終止協議案,原
已進行之活動必須安排完成。
2 第三號修正之代表機構經濟部水資源局及台灣省政府水利處修正為經濟
部水利署。
本協議條款除上述修正部分外,其餘保留原有效力。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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