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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中美水資源發展方面之技術支援協議」第六號附錄「臺灣地區水資源開發合作計畫」第一號修正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沈呂巡 與美國在台協會副執行理事施藍旗簽訂;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生 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之「中美水資源發展方面之技
術支援協議」第六號附錄「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合作計畫」第一號修正
一 修正目的
修正第六號附錄之追加服務內容及相關補償。追加服務內容如下:
1 寶山第二水庫之壩工及相關工程技術協助。
2 士水文庫及崇德水庫規劃之技術評論與諮詢。
3 曾文水庫越域引水之技術評論與諮詢。
4 湖山水庫之壩工及相關工程技術協助。
5 高台水庫之壩工及相關工程技術協助。
6 河川復育之技術評論與諮詢。
7 其他之壩工及相關工程技術協曼。
二 服務費用估算
有關服務部分,係由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於服務內容範圍內向
美國在台協會所提出服務需求,由美國在台協會提供所需之人員赴台
進行技術協助與諮詢。服務費用以每人每日費用作估計標準,包括交
通費、出差津貼及技術評論與諮詢費用等,各項費用標準詳列如附。
美國在台協會將以匯單向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收取實際所需之
費用。每年實際費用將受限於經濟部水利署所需服務內涵及所能提供
之經費與墾務局依據本修正附錄所提供之服務,經雙方同意後執行之

三 付款規定
付款及其他財務安排應依協議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四 期間
本修正附錄於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美國在台協會於以下簽字
之日後生效。並於依據本協議所訂服務工作,或經修正之工作完成之
前有效。雙方均可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之規定終止之。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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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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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人員赴台進行技術協助與諮詢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一 交通費
經濟艙機票按實檢據核銷 (約 1400 ~ 1800 美金)
內陸交通費按實檢據核銷 (約每人每日 100 美金)
二 出差津貼 (含旅館費及日支什費)
每人每天 240 美金
三 技術評論與諮詢費用
每人每天 728 美金
四 除來台期間之服務費用外,來台前美方準備日數及其報告研擬日數另
列入計算 (以五日為限) 。
五 前項收費標準每年得依美方政府規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