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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查德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查德共和國大使與查德共和 國外交部於恩加美納簽換;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查德大使館向查德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有幸知會 貴部事項如
下:
為更增進現有良好之中華民國與查德共和國間農技合作關係及有效執行由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共同簽署之農技
合作協定,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確有必要修改原協定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
款如下:
原第二條第一款:
在彭哥A及B兩稻作區,進行稻作之示範、訓練及推廣工作。
改為
在彭哥地區,進行稻作之示範、訓練及推廣工作。
原第二條第二款:
在古德雅地區規劃二十公頃之蔬菜區,進行蔬菜作物之訓練工作,提供該
區蔬農蔬菜生產技術指導並協助成立蔬菜產銷合作社或組織。
改為
在恩加美納地區,進行蔬菜作物之訓練工作,提供該區蔬農蔬菜生產技術
指導並協助成立蔬菜產銷合作社或組織。
本節略及查德共和國外交部復略將成為兩國之協定,且該協定自二○○一
年十月十二日生效,效期三年。
中華民國驗查德大使館向查德共和國外交部重申最高之敬意。
謹致
查德共和國外交部
副本:查德共和國農業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恩加美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