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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5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五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與 布吉納法索大使簽換;並溯自九十年九月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茲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致意,並申述如下:
鑒於布吉納法索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所簽農業技術
合作協定效期業已屆滿,且締約兩造之一方均未對另一方表示廢止協定或
修改該協定條文之意願,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依據該協定第八條規定,中
華民國政府視該協定繼續有效,並自二○○一年九月八日起自動延續三年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順向布吉納法索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於瓦加杜古
謹註:該協定效期應於二○○一年九月八日屆滿,九月九日起自動續約三
年至二○○四年九月八日止,我駐布大使館續約日期誤植為二○○
一年九月八日。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本 (九十) 年十一月五日致我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第 0
022596/MAET/SG/DAPC 號節略譯文: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致意並申述,布吉納
法索相關機關同意延長布吉納法索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所
簽署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效期。
布吉納法索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於瓦加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