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01 年 9月 11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馬拉威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錫 燦與馬拉威共和國農業暨水利部部長班達於里朗威簽訂;並於九十年九 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及鞏固兩國間既存友好關係,並
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獲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該團) 前往馬
拉威共和國提供技術合作如左:
一 推廣小農玉米增產計畫;
二 執行玉米及水稻採種計畫;
三 輔導經營及管理園藝發展訓練暨推廣中心;
五 引進良之蔬菜及果樹品種,改進栽培技術;
六 提供農民及推廣人員農業訓練課程;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負擔該團人員往返馬拉威共和國之旅費及渠等
在馬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津及保險費。中華民國政府亦同意提供
該團所需之交通工具及農機具。
第三條 馬拉威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 提供該團人員免費備有傢具及水電設施之住所及辦公室,惟
水費、電話費及電費則由該團自付;
二 豁免該團人員薪津及所得之稅捐;
三 免除該團人員及眷屬入境馬拉威共和國時所需之私人家庭用
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四 免除該團工作時所需進口設備、種籽、肥料、殺蟲劑、農機
具及其他物料等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五 給予該團人員充分之保護及住任何等三國及 (或) 國際組織
在馬拉威共和國從事技術合作之人員所享之待遇。
第四條 馬拉威共和國政府同意提供該團為發展推廣區以及舉辦農業講習
所需之人力及必要協助。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於舉辦農技講習時,接受馬拉威共和國政府派
員來華參加。前述人員自馬拉威共和國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旅費
及在中華民國參訓所需之生活費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六條 本協定自雙方政府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締約一方政
府於本協定效期截止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本協
定雙方得經由換文方式,延長效期三年。
第七條 本協定得由雙方政府協議經由換文方式修訂之。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
十一日即公元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訂於里朗威。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陳錫燦 陳鍚燦
駐馬拉威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馬拉威共和國政府代表
班達 Aleke Banda
農業暨水利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