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葉公超與美利堅
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柯慎思簽換;並於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第二六二號
逕啟者:關於中美兩國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訂立關於設立中國農村
復興聯合委員會換文協定事,本公使願奉達如下:
本國政府茲建議將上項協定之期限延長,至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中
美經濟援助協定之滿期期限,所有上述換文提及一九四八年援華法
案第四○七款之處,應認為包括美國第八十一屆國會所通過之第四
十七號國會法案中第十二項之規定在內。
本照會及閣下答允接受上述建議之復照當視為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公使順向
貴代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代部長葉公超閣下
柯慎思 (簽字)
公曆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廣州市
(二)中國外交部代部長復美國駐華公使柯慎思照會
逕復者:頃准一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貴公使第二六二號照會內開:
「關於中美兩國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訂立關於設立中國農村復興聯
合委員會換文協定事,本公使願奉達如下:
本國政府茲建議將上項協定之期限延長,至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中
美經濟援助協定之滿期期限,所有上述換文提及一九四八年援華法
案第四○七款之處,應認為包括美國第八十一屆國會所通過之第四
十七號國會法案中第十二項之規定在內。
本照會及閣下答允接受上述建議之復照當視為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
相應照復,即請
查照為荷。
本代部長順向
貴公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公使柯慎思閣下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