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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共和國大使藍智民與巴拿 馬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雷曼於巴拿馬市簽訂;並溯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二日生效

 
巴拿馬外交部長阿雷曼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藍智民照會中譯文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
之「中巴 (拿馬) 技術合作協定」,迭經延長效期。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自一九九九年十一
月十二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議,自一九
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上述協定至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阿雷曼
二○○○年一月三日
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藍智民復巴拿馬外交部長阿雷曼照會中譯文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二○○○年一月三日第 DT/001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
茲向 閣下聲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
之「中巴 (拿馬) 技術合作協定」,迭經延長效期。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績效卓著,巴拿馬共和國政府盼能自一九九九年十一
月十二日起,再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爰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協議,自一九
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上述協定至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大使茲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深盼進一步加強貴我兩國間既存睦誼,同
意再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兩年至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大使並願證實本復照及前述閣下來照,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議,自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上述協定效期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藍智民
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