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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甘比亞共和國政府間關於延長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及二十二日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代 表與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代表於班竹簽換;並溯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一日生效,效期延長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一 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致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茲向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通
知貴部,中、甘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業於一九九年五月廿一日屆滿
。依照前述協定第六條,中華民國政府提議經由換文方式,將該協定
效期延長三年。
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復照會貴部,倘貴部覆略確認以,甘
比亞共和國政府接受上述提議,則其將完成換文手續,使該協定效期
延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二月九日於班竹
二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致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節略譯文: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甘比亞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就
貴大使館本年二月九日第ROC/九○二○九/○一七○號節略所提
,以換文方式將中、甘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延長三年事,照會貴大
使館,甘比亞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將業於一九九九年五
月廿一日屆滿之中、甘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續延三年之議,敬表同
意。
本節略爰完成換文,使該協定效期延長至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甘比亞共和國外交部保留農業部對本協定續延案所作若干修正及意見
,日後將適時向貴大使館表達。茲順向貴部大使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二月廿二日於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