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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上伏塔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25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楊繼曾與上伏塔共和 國政府代表愛得華.亞默可於上伏塔簽訂;並於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參
照農業局訪問中華民國駐象牙海岸農耕示範隊後,建議類似實驗當亦可使
上伏塔沾益之報告,及使波爾比農業訓練中心設備之可能性,特由兩國代
表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專家二人與農作員十人組成之農耕示
範赴上伏塔於一九六五年及一九六六年,以試驗及實施一般耕作
,尤其水稻之耕作。
第二條 上伏塔政府同意將位於波爾比訓練中心區域約二十公頃之土地交
由農耕隊選擇使用,以種植水稻旱作物及蔬菜。
第三條 農耕示範隊為達成前條所規定之任務,在其工作期內,得自由使
用示範區之土地。
示範耕作所獲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給示範隊消費外,餘均交與
上伏塔政府。
第四條 中國政府允負擔農耕示範隊赴上伏塔及返國之來回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允支付農耕示範隊各隊員在上伏塔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農耕示範隊應享受上伏塔政府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上伏塔簽
訂技術合作協定而在伏國服務期間之同等待遇。
第七條 上伏塔政府應允在示範區之土地建築初步之水利工程,並供給所
需人力及水泥、麻袋、木材、砂石等材料,中國示範隊隊員將與
伏方人員協力進行此項水利工程。
第八條 上伏塔政府應允對中國示範隊供給住宅、寢具、煤氣爐二具、煤
油冰箱一具連同所需煤油,以及足敷應用之傢具及炊具。
此外另供給工人二名,協助示範隊處理各項雜務。
第九條 上伏塔政府應允以七至十匹馬力之耕耘機一台及其全部零件,自
行車四輛、汽車一輛,連同司機一名以及必要之保養與修理器材
,供給示範隊使用。
中國示範隊亦將攜備耕耘機一台及部份手用農具,其餘必需之農
具則由上伏塔政府供給。
上伏塔政府將每年供應示範隊汽油四千五百公升,以備前款所述
機器及汽車之用;超出此項數量之汽油消耗,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一○條 上伏塔政府應允供給示範區每年所需之肥料八公噸,以及所需
有關殺蟲劑及藥品。
示範初期之稻種由中國政府供應。
第一一條 上伏塔政府負責維護農耕示範隊在上伏塔服務期間各隊員之健
康。
有關醫藥費用由上伏塔政府負擔。
為協助示範工作,上伏塔政府將指派通曉英語之人員一名,擔
任農耕示範隊與上伏塔當局間之聯絡職務。
第一二條 本協定以中文及法文簽訂,經締約雙方代表簽署即發生效力。
為此,雙方代表經其政府授權與委派,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共繕中文及法文各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西曆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即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訂於上伏塔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楊繼曾 (簽字)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代表:
愛德華.亞默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