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哥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64 年 08 月 1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8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08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多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多哥共和國大使張平群與多哥 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拜達瑪於洛梅簽訂;並於五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哥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
指派以下全權代表:
中華民國代表
中華民國駐多哥大使張平群閣下
多哥共和國代表
外交部部長艾拜達瑪閣下
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各一人及隊員八人組成之農
耕示範隊前往多哥,就種植水稻、蔬菜及甘蔗等作物,自該隊抵
達多哥之日起,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此外並對多哥政府選
派之實習人員,施以技術訓練,其名額及訓練方式,由該隊與多
哥農業當局商訂之。
第二條 該示範區之確實地點,由多哥農業當局與該隊隊長商定之。
該農耕示範隊得充分使用前項商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地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分供農耕隊消費外,其餘均交
與多哥政府。
第三條 農耕示範隊應於中國政府所預先洽定之日期前往多哥,並開始工
作,隊長則應提早抵達,俾勘察示範地區,及瞭解各項有關情況
,並就本協定第九條之有關事項,與多哥政府進行商洽與部署。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示範隊前往多哥與返回中國之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示範隊全體人員在多哥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示範隊在多哥所需之行政費,內陸交通費,
差旅費,人壽暨意外保險費。
中國政府亦應負擔農耕示範隊所需之醫藥費。
第七條 中國政府應供應農耕示範隊在多哥實驗及示範所需之農機具,包
括耕耘機與脫穀機等,以及種籽及殺蟲劑。
上述各物多哥政府允准予免稅進口。
第八條 農耕示範隊人員應享多哥共和國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術
合作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九條 多哥政府供給農耕示範隊必需之人工。
第一○條 多哥政府供給農耕示範隊以具有傢俱及水電設備之住宅。
第一一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示範隊工作車及運輸車各壹輛,並負擔該
項車輛之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多哥政府應供給該農耕示範隊每車司機壹名。
第一二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示範隊工作所需其他農業機具以補第七條
所列農機具之不足,並供給肥料及非洲出產之各種類籽。
第一三條 多哥政府應指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壹名,駐在示範地區俾予示
範隊以一切必要之協助。
第一四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在最佳情況下履行本協定。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文及
法文本各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于洛梅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多哥大使
張平群 (簽字)

多哥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艾拜達瑪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