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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2 年 10 月 2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尼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駐尼日共和國代辦芮正皋與尼 日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馬雅基簽換;並於五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和國代辦芮正皋致尼日共和國外交部長馬雅基之
照會 (譯文)
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並奉其授權,特將下列各款奉達閣下:
為實施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於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簽訂之經濟
及技術合作協定事,本人茲以下列條款奉請
閣下代表尼日政府予以同意,不勝感荷。
第一條 中華民國應允近期內派遣一由正副隊長領導由隊員十人組成
之農業技術隊前往尼日在尼日河流域及盆地地區發展一般農
業,尤其水稻與甘蔗,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
第二條 該農業技術隊得充分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技術隊消費外,其餘均交
與尼日政府。
第三條 該農業技術隊往返尼日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在尼日服務期
間所支薪俸,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中國政府供給在實驗及示範場所需之脫穀機。
第五條 該農業技術隊隊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尼日服務之其他
國家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六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料

本照會簽署後,至盼該農業技術隊隊長早日赴尼日指導尼方
人員清理示範區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
由尼方供應。
第七條 尼日政府供給農業技術隊住宅連同用水、照明、傢俱、廚房
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八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工作車乙輛 (Land-Rover) 及司機
乙名。並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第九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機
、抽水機等及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
種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一○條 該農業技術隊隊員遇有疾病意外,概由尼日政府免費治療

第一一條 尼日政府設法推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乙名,駐在示範地區
附近,以備必要時之協助。
此致
尼日共和國外交部長
馬雅基先生閣下

中華民國派駐
上伏塔共和國代辦
芮正皋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十月廿三日於尼阿美
乙 尼日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馬雅基致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和國代辦芮正皋
之照會 (譯文)
閣下一九六三年十月廿三日來文內載:
「為實施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於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簽訂之經
濟及技術合作協定事,本人茲以下列條款奉請閣下代表尼日政府予以
同意,不勝感荷。
第一條 中華民國應允近期內派遣一由正副隊長領導由隊員十人組成
之農業技術隊前往尼日在尼日河流域及盆地地區發展一般農
業,尤其水稻與甘蔗,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
第二條 該農業技術隊得充分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技術隊消費外,其餘均交
與尼日政府。
第三條 該農業技術隊往返尼日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在尼日服務期
間所支薪俸,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中國政府供給在實驗及示範場所需之脫穀機。
第五條 該農業技術隊隊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尼日服務之其他
國家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六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料

本照會簽署後,至盼該農業技術隊隊長早日赴尼日指導尼方
人員清理示範區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
由尼方供應。
第七條 尼日政府供給農業技術隊住宅連同用水、照明、傢俱、廚房
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八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工作車乙輛 (Land-Rover) 及司機
乙名。並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第九條 尼日政府供給該農業技術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機
、抽水機等及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
種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一○條 該農業技術隊隊員遇有疾病意外,概由尼日政府免費治療

第一一條 尼日政府設法推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乙名,駐在示範地區
附近,以備必要時之協助。」
茲謹奉告
閣下,尼日共和國政府對於上述各節,敬表同意。
此致
中華民國派駐上伏塔共和國代辦
芮正皋先生閣下
尼日共和國外交部長
馬雅基公出
內政部長
麥以加 (代簽)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 (即中華民國五十二年) 十月廿三日於尼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