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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利比亞聯合王國之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利比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利比亞聯合王國特命全權大 使陳質平與利比亞聯合王國開發委員會主席夏格洛夫於的黎波里簽訂; 並於五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利比亞聯合王國政府為期盼促進兩國間幸存之友好關係,
並為依照大使陳質平與農業部長歐貝第所安排應邀至利國之中華民國農業
考察團所呈建議予以執行,茲經雙方代表同意下列各條:
第一條 中國政府應派一農業示範隊赴利比亞,於兩年內在費桑省夏底地
區以試驗與示範為主旨,從事種稻。農業示範隊包括稻作專家一
人、土壤肥料科專家一人,農民六人。
上述地區為: (1) ○‧三公頃之面積在伊如斯區作水稻試驗;
(2) 三‧五公頃在白拉克之唐米亞農園作水稻與陸稻試驗。
農業區示範隊應得自由使用在示範區內之土地。
第二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業示範隊來往利比亞之旅費。
第三條 中國政府應支付農業示範隊員在利比亞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四條 利比亞政府應支付農業示範隊各隊員每月利率三百九十鎊作為特
別津貼。彼等應自到達利比亞日起,領獲該項特別津貼,又應於
每月一日及十六號支付。
第五條 農業示範隊應享受利比亞政府所予第三國人民因該國與利比亞間
技術合作計劃而在利國服務時之同等待遇。
第六條 利比亞政府應負責清理耕地準備土地,並建築必要之水道,以及
灌溉與排水系統。
第七條 利比亞政府應以設有水、電、傢俱、寢具、火爐、冰箱與炊具之
房屋,供給農業示範隊。每一專家使用一房,農民最多三人使用
一房。
第八條 利比亞政府應照附件所開項目供給農具及自行車八輛、大吉普一
輛,包括油料供應、保養與修理。
利比亞政府應照附件所開項目供給肥料、藥粉與種子,惟稻種由
中國政府供給。
第九條 利比亞政府應支付農業示範隊隊員經其同意所遭致之醫藥費用。
利比亞政府應派聯絡員一名,住於農業示範隊住宅附近,俾在請
求時予以協助。
利比亞政府應供給開車司機一名,又工人二名為屋內工作。
第一○條 本協定之兩方應盡力以完成本協定之各項規定。
雙方全權代表經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共繕中、阿、英文各二份,公曆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訂於的黎
波里。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利比亞特命全權大使
陳質平 (簽字)

利比亞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開發委員會主席
夏格洛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