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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關於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1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多明尼加 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魏雅諾簽換;並於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甲 中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致多明尼加駐華大使魏雅諾照會:
外 (53) 中南美一字第 01205 號
敬啟者:關於延長根據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
充協定所派遣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國服務期限一年事,閣下本
(一九六四) 年九月十七日第二七六號照會敬悉。
中華民國政府對延長該團服務期限一節,欣表同意。茲建議 貴我兩
國政府為此目的以換文方式重訂一項補充協議,此一補充協議包括左
列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派遣「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
技術團」)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稻作改良工作。
二 技術團由中華民國政府遴選及聘請之中國農業專家六人組成之。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內,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中華
民國政府將其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向多明尼加政府負責。中華
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為多明尼加政府之聯絡
機構。
四 技術團第二年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
九日) 經費,由多明尼加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擔之:
甲 多明尼加政府支付依本補充協議前往接替之人員臺北與聖多
明哥間往返機票費用,及續留多明尼加之人員依本補充協議
服務期滿返國之機票費用, (以上兩種機票均以二等為準)
;並負擔專家旅多期間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二百五十元,
及購置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器材費用。
乙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薪金及須由臺灣購運前往多明尼加之
農具與器材之費用。
五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內,多明尼加政府提供工作上必需之翻譯
人員及交通車輛,支付專家在多明尼加境內工作出差時之食宿與
交通費用,並負擔專家在多明尼加因病所需之一切醫療與住院費
用。
六 多明尼加政府免除專家在多明尼加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徵之所
得稅及專家抵達多明尼加時及抵達後三個月內之行李自用品之關
稅。專家得免稅輸入私有之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多明
尼加國內出讓,則應補繳從價折舊後之進口稅。
七 技術團續在多明尼加服務期限為一年,自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算。是項期限如經雙方於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否則於服務屆滿一年時即自動終止。
上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
事之一項協定,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多明尼加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魏雅諾閣下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臺北。
乙 多明尼加駐華大使魏雅諾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照會 (譯文)
第三一八號
敬覆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關於延長根據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補充協定所派遣之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在多國服務期限一年事, 閣
下本 (一九六四) 年九月十七日第二七六號照會敬悉。中華民國政府
對延長該團服務期限一節,欣表同意。
茲建議 貴我兩國政府為此目的以換文方式重訂一項補充協議,此一
補充協議包括左列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繼續派遣「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
技術團」)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從事稻作改良工作。
二 技術團由中華民國政府遴選及聘請之中國農業專家六人組成之。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內,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中華
民國政府將其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 技術團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向多明尼加政府負責。中華
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為該技術團為多明尼加政府之聯絡
機構。
四 技術團第二年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
九日) 經費,由多明尼加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擔之:
甲 多明尼加政府支付依本補充協議前往接替之人員臺北與聖多
明哥間往返機票費用,及續留多明尼加之人員依本補充協議
服務期滿返國之機票費用, (以上兩種機票均以二等為準)
;並負擔專家旅多期間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美金二百五十元,
及購置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器材費用。
乙 中華民國政府支付專家薪金及須由臺灣購運前往多明尼加之
農具與器材之費用。
五 在本補充協議有效期間內,多明尼加政府提供工作上必需之翻譯
人員及交通車輛,支付專家在多明尼加境內工作出差時之食宿與
交通費用,並負擔專家在多明尼加因病所需之一切醫療與住院費
用。
六 多明尼加政府免除專家在多明尼加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課徵之所
得稅及專家抵達多明尼加時及抵達後三個月內之行李自用品之關
稅。專家得免稅輸入私有之汽車,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在多明
尼加國內出讓,則應補繳從價折舊後之進口稅。
七 技術團續在多明尼加服務期限為一年,自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算。是項期限如經雙方於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否則於服務屆滿一年時即自動終止。
上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
事之一項協定,並自本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茲奉告
貴部長: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對於上列重訂補充協議之各項條件表示
接受,並證實
貴部長來照與本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本日起
生效,相應復請 查照。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魏雅諾 (簽字)

公歷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