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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10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10 月 13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剛果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十月十三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楊繼曾與剛東民主共 和國農業部部長卡隆基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政府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決定於剛果農業部長率領友好訪問團訪華期間,訂定下列條款,以從事
兩國間密切之技術合作: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於本協定簽字之日起兩個月內,派遣一農業考察
團,赴剛果民主共和國,就種植一般作物,尤其水稻種柤之可能
性作考察研究。
該團應與剛果農業部商討解決有關派遣中國農耕示範隊赴剛果之
實際問題。
該團經雙方同意後,對於將作示範用之地區予以確定界限。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該團航空旅旅費及在剛果居留期間之費用。
第三條 農業考察團應向中華民國政府及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提出工作報
告。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於此項報告經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同意後
一個月,派遣一由十二人組成之農耕示範隊赴剛果就稻米及其他
作物作為期兩年之試驗及示範。
第四條 有關示範隊之旅費及居留剛果期間費用之規定,與本協定第二條
之規定相同。
第五條 剛果政府供給示範隊以有水電設備之住宅,並提供煤氣、傢具、
寢具及廚房器具。
農耕隊隊長至少單獨使用一房,隊員每兩人用一房。
第六條 剛果政府保證供給示範隊農具與運輸工具,並予保養。汽車將予
全部意外保險。保養包括燃料、司機之雇用及修理費用。
第七條 示範隊享有剛果政府給予其他剛果民主共和國簽訂技術合作協定
之國家國民所享有之平等保護權利。此外示範隊將獲免費醫療之
權益。
第八條 示範隊得自由使用第一條所規定之示範區。除為自身保有合理部
分外,示範隊應以示範區之全部生產交予剛果政府。
第九條 剛果政府應負責示範區之樹木之清理及土地之平整並負責處理必
要之水源及灌溉系統。
第一○條 剛果政府供給示範隊肥料、殺蟲劑及種籽;惟中國產之水稻種
籽將由中國政府負責供應。
第一一條 上述農具、交通工具,以及肥料、種籽與殺蟲劑之種類暨數量
,由示範隊決定,並由剛果政府予以同意。
第一二條 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派聯絡員一人駐於示範隊,俾予該隊以必
要之協助。
第一三條 剛果共和國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俾其國民參加示範隊之工作
。其人數由雙方同意決定之。
締約雙方承諾盡全力使此協定條款在最佳條件下予以實施。
兩國政府代表茲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繕具中、法文本各一份,
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即公曆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三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經濟部部長
楊繼曾 (簽字)

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部部長
卡隆基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