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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查德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0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查德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四月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查德共和國農 業畜牧部副部長吳德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三年四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查德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
指派以下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查德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部副部長
吳德曼
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農業技術隊,前往查德,就種植水稻、
甘蔗既其他纖維性植物及蔬菜,自該隊隊長抵達之日起,作為期
兩年之實驗及示範;此外並對查德政府選派之實習人員,施以技
術訓練。
其名額及方式,由該隊與查農業當局商訂之。
該隊示範地區應分為兩處,確實地點由查德農業主管當局與本年
四月間訪查之中華民國農業考察團商定之。
第二條 農業技術隊由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及隊員十四人組成,分為兩
組在商定之兩示範地區工作,每組由副隊長一人負責領導。
第三條 農業技術隊應於中國政府與查德政府所領先洽定之日期前往查德
,並開始工作;隊長應提早抵達,俾勘察示範地區及瞭解各項有
關情況,並就本協定第十條規定之有關事項,與查德政府進行商
洽,並作必要部署。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業技術隊前往查德並返中國之旅費。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業技術隊全部人員在查德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六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業技術隊在查德所需之行政費、內陸交通費、
差旅費及人壽暨意外保險費。
第七條 中國政府應供應農業技術隊在查德舉行實驗及示範所需之農機具
,包括耕耘機、脫穀機等,種籽、蔗苗及殺蟲劑。
第八條 農業技術隊得充分使用指定之示範地區。
在兩示範區收穫之農產品,除一部份供農業技術隊消費外,其餘
均交與查德政府。
第九條 農業技術人員應享受查德共和國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術
合作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一○條 查德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隊消理示範區耕地,建設必要之水利
工程以及為實驗暨示範所必需之人工及工料。
第一一條 查德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隊住宅連同飲水、煤汽燈、傢俱、寢
具、廚房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一二條 查德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隊兩組每組工作車及運輸車各乙輛,
並負擔該項車輛之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查德政府應供給該隊兩組司機各一名。
第一三條 查德政府應供給農業技術隊工作所需農業用具,包括抽水機、
油料、肥料以及當地及非洲出產之各類種籽。
第一四條 查德政府應負責農業技術隊人員之疾病醫療並負擔其費用。
第一五條 查德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二名,分駐兩示範地區附近,以便提供
必要時之協助。
第一六條 本協定效期屆滿時,視當地情況並經兩國政府之同意該隊之工
作得延長之。
第一七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在最佳情況下履行本協定。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文及法文本各二
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即公曆一九六四年四月七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查德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業畜牧部副部長
吳德曼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