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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07 月 0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喀麥隆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及三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 和國大使吳世英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拜拉簽換;並於五十三 年七月一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喀麥隆大使吳世英致喀麥隆外交部長拜拉照會。 (譯文)
敬啟者為促進兩國間現存之友好關係並使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
臺北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付諸實施,中華民國政府茲提議下列
各點: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領導之農耕示範隊 (隊
員十名) 前往喀麥隆 NANGA EBOKO 地區,為發展一般農業
尤其水稻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其他條款則另訂定之。
第二條 該農耕示範隊得充分使用指定示範地區,在示範區收穫之農
產品除一部份供示範隊消費外,其餘均交與喀麥隆聯邦共和
國政府。
第三條 該農耕示範隊前往喀麥隆與返回中國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
在喀麥隆服務期間薪俸均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該農耕示範隊隊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喀麥隆服務之其
他國家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五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
料。
本協定簽署後希該農耕示範隊隊長即赴喀麥隆指導喀方人員
清理示範區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由喀方
供應。
第六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必要之住宅連同水電傢俱寢具
廚房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七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工作車乙輛 (Land Rover) 及
運輸車乙輛並須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司機乙名。
第八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
機、抽水機等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
種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九條 喀麥隆政府負責該農耕示範隊工作意外保險包括疾病醫療。
第一○條 喀麥隆政府指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乙名駐在示範地區附近
以備必要時之協助。
第一一條 中國政府供給在實驗及示範場地所需之脫穀機。
第一二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在最良好情況下履行本換文。
以上條款,如荷喀麥隆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閣下之復照,構成兩國
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此致
喀麥隆聯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拜拉閣下

大使 吳世英 (簽字)
乙 喀麥隆外交部長拜拉致中華民國駐喀麥隆大使吳世英照會。 (譯文)
接准
閣下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一日第 53/F/37 號來照內開:
「敬啟者:為促進兩國間現存之友好關係並使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
日於臺北簽訂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付諸實施,中華民國政府茲提議
下列各點: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正副隊長領導之農耕示範隊 (隊
員十名) 前往喀麥隆 NANGA EBOKO 地區,為發展一般農業
尤其水稻作為期兩年之實驗及示範,其他條款則另訂定之。
第二條 該農耕示範隊得充分使用指定示範地區,在示範區收穫之農
產品除一部份供示範隊消費外,其餘均交與喀麥隆聯邦共和
國政府。
第三條 該農耕示範隊前往喀麥隆與返回中國旅費及該隊隊員與隊長
在喀麥隆服務期間薪俸均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四條 該農耕示範隊隊員應享受以技術合作名義在喀麥隆服務之其
他國家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五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為實驗及示範所需之人工及工
料。
本協定簽署後希該農耕示範隊隊長即赴喀麥隆指導喀方人員
清理示範區耕地及建設必要之水利工程。所需工料概由喀方
供應。
第六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必要之住宅連同水電傢俱寢具
廚房用具及冰箱等設備。
第七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工作車乙輛 (Land Rover) 及
運輸車乙輛並須負擔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司機乙名。
第八條 喀麥隆政府供給該農耕示範隊工作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
機、抽水機等所需之油料、各類種籽、肥料、殺蟲劑,但稻
種由中國政府負擔。
第九條 喀麥隆政府負責該農耕示範隊工作意外保險包括疾病醫療。
第一○條 喀麥隆政府指派熟諳英語之聯絡員乙名駐在示範地區附近
以備必要時之協助。
第一一條 中國政府供給在實驗及示範場地所需之脫穀機。
第一二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在最良好情況下履行本換文。
以上條款,如荷喀麥隆政府同意,則本照會與閣下之復照,構成兩國
政府間之一項協定,並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茲同意上述條款,並由本人之復照構成兩國政
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此致
中華民國駐喀麥隆大使
吳世英閣下

外交部長
拜拉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