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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上伏塔共和國關於水利及灌溉農業擴大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20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徐懋禧與上伏塔共和國 政府代表亞默可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六十一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為發展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擴
大農業技術合作之優良績效起見,經分別指派代表,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增派水利技師三人、農業技師二人及農耕隊員
五人參加中華民國駐上伏塔農耕隊工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依據中華民國與上伏塔共和國於一九六六年
六月十四日簽訂之技術合作協定所訂條款,繼續完成姑河墾區計
劃工作。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負擔其派赴上伏塔各技術人員所需之往返旅費、薪金、行政費
、內陸交通費、差旅費及人壽暨意外保險費。
-供給前項人員 Land-Rover 車及其牽引之野營拖車各兩部及其
他必要之交通工具。
第四條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依據本協定派遣之技術人員承
允負擔下列義務:
(一) 給予與其本國人員同等條件之疾病醫療。
(二) 提供備有水、電、傢俱、寢具及冰箱等設備之住宅。
(三) 供應司機,並負擔中國政府供給之交通工具之燃料、保養、修
理及保險費用。
(四) 給予中國技術人員以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術合作人員
同樣之待遇。
(五) 對中華民國為實施本協定各項技術合作計劃運往上伏塔之農具
、農藥、種子、農業機械及其他一切必需之物料與設備,除過
境稅外,豁免其進稅口及其他稅捐。
第五條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承允:
(一) 負責尋求財援,以實現本協定第六條所述各項計劃。
(二) 供給中華民國農耕隊用於規劃工程之土地,並負擔地上物之處
理或賠償。
(三) 在規劃區內移置足量之農民從事耕作。
(四) 提供執行本協定各條款所需之勞工及渠等所需之糧食或財政補
助。
(五) 在灌溉墾區移置農民時,採取一切有關移民及安置之必要措施

(六) 負擔派在中華民國農耕隊工作之伏籍人員為執行其任務所必需
之費用。
第六條 為便利上開各條款之執行,並使本協定獲致最大效益起見,將設
立一由上伏塔共和國計劃部長主持,並由中華民國駐上伏塔共和
國大使或其代表,中華民國農耕隊隊長,及上伏塔共和國有關部
、司之代表組成之協調技術委員會,每年集會兩次以決定交付中
華民國農耕隊之工作計劃。包括:
(一) 規劃可能性之勘察。
(二) 初步研究。
(三) 規劃方案之研究與評價。
(四) 提出規劃方案資料,俾上伏塔共和國向各方面謀求財援,亦可
能負責實施所規劃之工程及主持開發工作。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接受上伏塔學員來華參加非洲農業技術人員講
習班受訓,每期五人。
上述學員自上伏塔至中華民國間之往返機票及在華生活與訓練費
用,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第八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在姑河墾區每年予馬都古農業中心畢業學員六
至八名施以專業訓練十個月,此項訓練視同任命為上伏塔政府農
業技術員以前之實習。
前項訓練之目的在培養姑河中華民國農耕隊之接替人員及該隊以
後執行其他規劃計劃之協助人員。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負擔各該實習生之食宿費用。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但得由締約國任何一方以
書面通知締約國他方之六個月後予以終止。
第一○條 本協定用中文及法文合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廿日即公曆一九七二年七月廿日於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徐懋禧 (簽字)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代表:
亞默可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