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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哥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1970 年 12 月 1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1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多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中華民國駐多哥共和國大使張平群與多 哥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亨烈德於洛梅簽訂;並於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 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哥共和國政府為期促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經各指
派以下全權代表:
中華民國代表:
中華民國駐多哥共和國大使張平群
多哥共和國代表:
多哥共和國外交部長亨烈德
訂立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允派遣一由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及技師若干人
所組成之農耕隊前往多哥,其員額將視實際需要另以換文訂定之
,該農耕隊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就種植水稻、旱稻、甘蔗及
蔬菜等作物。作為期兩年之實驗,示範及推廣。此外並對多哥政
府遷派之實習人員施以技術訓練,其名額及訓練方式,由該隊與
多哥農業當局商訂之。
第二條 示範區及推廣區之確實地點,由多哥農業當局與農耕隊隊長商定
之。
農耕隊得充分使用前項商定之示範區。
在示範地區收獲之農產品,除一部分供農耕隊消費外,其餘均交
與多哥政府。
第三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前往多哥與返回中華民國之旅費。
第四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全體人員在多哥服務期間之薪俸。
第五條 中國政府應負擔農耕隊所需之行政費、在多哥境內之內陸交通費
、差旅費、人壽暨意外保險費。
多哥政府應依照多哥現行法規負擔農耕隊人員之疾病醫療藥品及
住院費用。
第六條 中國政府應供農耕隊在多哥實驗及示範所需之農機具、包括耕耘
機與脫穀機等,以及種子及殺蟲劑。
上述各物多哥政府允予免稅進口。
第七條 農耕隊人員應享多哥共和國畀予在該國服務之其他國家技術合作
人員之同等待遇。
第八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隊必需之人工。
第九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隊以具有傢俱及水電設備之住宅。
第一○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隊工作車及運輸車各壹輛,並負該項車輛
之液體燃料、保養、修理及保險等費用。
多哥政府應供給該農耕隊每車司機各壹名。
第一一條 多哥政府應供給農耕隊工作所需其他農業用具以補第六條所列
農機具之不足,並供給肥料及非洲出產之各類種籽。
第一二條 多哥政府應指派熟識英語之聯絡員壹名,駐在示範地區,俾予
農耕隊以一切必要之協助。
第一三條 締約雙方應允盡其所能最佳情況下履行本協定。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文及法文本各二
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即公曆一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洛梅。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多哥共和國大使
張平群 (簽字)

多哥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 亨烈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