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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修訂及延長農技術合作議定書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三日及六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蔣恩鎧與塞 內加爾共和國主管外交事務國務員阿達瑪‧恩迪艾簽換;並於六十年六 月十一日生效

 
塞內加爾共和國主管外交事務國務員致我外交部長第○○四○九三號照會
譯文
部長閣下:
鑒於塞內加爾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所簽訂之農業技術合作議定書業於一九七
一年三月廿八日期滿本人茲奉告 閣下: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建議延長上
述議定書之期效兩年並予補充如下:
第一條條文增補為:「於經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後並
在塞內加爾其他各地成立蔬菜或稻米示範區。」
中華民國政政府如同意以上建議,本人提議本照會及 閣下復照即構成貴
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議定書,並視為自一九七一年三月廿九日起生效。
順向 閣下申致崇高敬意。

主管外交事務國務員:
阿達瑪‧恩迪艾 (簽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三日於達卡

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蔣因鎧復塞內加爾主管外交事務國務員恩迪艾第S
/二○二/七一號會譯文
部長閣下:
關於延長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所簽農業技術合作議定書事,閣下囑
本人轉致本國外交部長之一九七一年五月三日第○○四○九三號照會敬悉
。茲奉本國政府訓令奉復如後: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之建議,自一九七一年三月廿九日
起延長該議定書之期效二年並將該議定書第一條條文增補為:「……於經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後並在塞內加爾其他各地成立蔬
菜或稻米示範區」。
順向 閣下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蔣恩鎧 (簽字)
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一日於達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