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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農技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1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及三月十日中華民國駐秘魯共和國大使劉 宗翰與秘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麥加多簽換;並於五十九年三月十日生效

 
敬啟者:
關於實施兩國技術合作協定事,茲依據 貴我兩國政府上 (一九六九) 年
十月廿日簽訂該協定第二條及第三條,建議兩國政府以換文方式訂立一項
協議,作為上述技術合作協定之一項補充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農
業技術團前往秘魯共和國從事技術合作。此補充協議包括下列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一「農業技術團」前往秘魯共和國,俾配合秘魯
農業部之國家稻米方案,於初期在秘魯森林區,就其在丁哥馬利亞一
甘巴尼亞墾殖區及巴瓜地區從事稻作改良及推廣工作。
二 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將由中華民國稻作育種
、植物病害蟲、種子技術、農田灌溉、農業機械及稻作推廣等專家六
人組成之。
三 上述專家六人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選及聘請。在本協定有效期間
內,專家如有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將其調回並另
派專家接替。
四 本補充協議之目標有:
(甲) 改良稻種並繁育高度生產力之抗病新品種。
(乙) 生產優良品種。
(丙) 利用機械化改良耕作方法及促進補充雨水之灌概系統。
(丁) 施肥及加強衛生管制。
五 技術團第一年經費暫定為美金八萬元,由秘魯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
擔之:
(甲) 秘魯政府將支付專家臺北與利瑪間往返二等機票費用,專家在秘期
間生活費用 (每人每月美金二百五十元) ,及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
器材等。以上各項合計約為美金四萬元。
(乙) 中華民國政府將支付專家之薪金及須由中華民國運往秘魯之農具與
器材。以上各項合計約為美金四萬元。農具及器材包括下列各項:
-耕耘機四臺,其中十二匹馬力二臺,三.五匹馬力二臺;動力脫
穀機馬力二臺;中型碾米機二臺;動力及手壓嗔霧器各四臺;手
推式插秧機二臺;動力收割機二臺。
-保護水稻之除蟲劑與除草劑。
-灌溉之實驗室設備與器材。
-鐮刀二百把。
-符合現行植物衛生規定之印度種稻種,由國家稻米方案引進。
(丙) 上述農具與器材等運抵秘魯港口後,秘魯政府應豁免其關稅及其他
一切稅捐,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類似費用,並負責將之運
往工作地點。
六 秘魯政府將負責:
(甲) 專家在秘魯境內出差之交通費用及住院暨醫藥費用。
(乙) 提供專家自宿舍至工作場所之交通工具與司機。
七 技術團在秘魯之服務期限為二年,自抵達秘魯國境之日起算。是項期
限如經雙方於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或於任何一
方書面通知另一方後三個月終止。該團之服務範圍,經秘魯政府之請
求,亦可擴大,由雙方協議增加經費與專家,在其他地區工作。此項
擴充,得由秘魯農漁部轉請外交部與中華民國駐秘魯大使館換文通過

八 中華民國政府所派技術團將於一九七○年四月以前抵達秘魯開始工作

上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
議。
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秘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麥加多閣下
劉宗翰 (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於利瑪

秘外長致劉大使照會。 (中譯文)
敬覆者:
接奉 貴大使本年二月二十日來照,內容如下:
「關於實施兩國技術合作協定事,茲依據 貴我兩國政府上 (一九六九)
年十月廿日簽訂該協定第二條及第三條,建議兩國政府以換文方式訂立一
項協議,作為上述技術合作協定之一項補充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一
農業技術團前往秘魯共和國從事技術合作。此補充協議包括下列各項:一
、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一「農業技術團」前往秘魯共和國,俾配合秘魯農
業部之國家稻米方案,於初期在秘魯森林區,就其在丁哥馬利亞一甘巴尼
亞墾殖區及巴瓜地區從事稻作改良及推廣工作。二、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技術團」) 將由中華民國稻作育種、植物病害蟲、種子技術
、農田灌溉、農業機械及稻作推廣等專家六人組成之。三、上述專家六人
將由中華民國政府負責遴選及聘請。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內,專家如有因故
不能執行任務時,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將其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四、本補
充協議之目標有: (甲) 改良稻種並繁育高度生產力之抗病新品種。 (乙
) 生產優良品種。 (丙) 利用機械化改良耕作方法及促進補充雨水之灌概
系統。 (丁) 施肥及加強衛生管制。五、技術團第一年經費暫定為美金八
萬元,由秘魯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分擔之: (甲) 秘魯政府將支付專家臺
北與利瑪間往返二等機票費用,專家在秘期間生活費用 (每人每月美金二
百五十元) ,及雙方認為必需之設備器材等。以上各項合計約為美金四萬
元。 (乙) 中華民國政府將支付專家之薪金及須由中華民國運往秘魯之農
具與器材。以上各項合計約為美金四萬元。農具及器材包括下列各項:-
耕耘機四臺,其中十二匹馬力二臺,三.五匹馬力二臺;動力脫穀機馬力
二臺;中型碾米機二臺;動力及手壓嗔霧器各四臺;手推式插秧機二臺;
動力收割機二臺。-保護水稻之除蟲劑與除草劑。-灌溉之實驗室設備與
器材。-鐮刀二百把。-符合現行植物衛生規定之印度種稻種,由國家稻
米方案引進。 (丙) 上述農具與器材等運抵秘魯港口後,秘魯政府應豁免
其關稅及其他一切稅捐,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類似費用,並負責
將之運往工作地點。六、秘魯政府將負責: (甲) 專家在秘魯境內出差之
交通費用及住院暨醫藥費用。 (乙) 提供專家自宿舍至工作場所之交通工
具與司機。七、技術團在秘魯之服務期限為二年,自抵達秘魯國境之日起
算。是項期限如經雙方於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或於
任何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後三個月終止。該團之服務範圍,經秘魯政府之
請求,亦可擴大,由雙方協議增加經費與專家,在其他地區工作。此項擴
充,得由秘魯農漁部轉請外交部與中華民國駐秘魯大使館換文通過。八、
中華民國政府所派技術團將於一九七○年四月以前抵達秘魯開始工作。上
述條款如荷 閣下覆照同意接受時,本照會及 閣下覆照即構成兩國政府
間關於此事之協議。本大使順向 閣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謹照覆 貴大使,秘魯政府同意接受上述條款 貴大使照會及本覆照即構
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議,本協議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謹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使閣下

麥加多 (簽字)
公曆一九七○年三月十日於利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