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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10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10 月 2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俞叔平與尼加拉瓜共和 國政府代表葛瑞洛、羅佛於馬拿瓜城簽訂;並於六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生 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經各
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為配合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農業發展計劃之實施,
同意派遣一由稻作、灌溉、蔬菜、養豬及養魚專家各一人組成之
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前往尼加拉瓜共和國,在雙方同
意之地點,從事有關工作,為期三年。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擔專家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旅費,及在尼加拉
瓜共和國服務期間之薪金。
第三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於專家在尼加拉瓜共和國服務期間第一年
內,每月支付每一專家生活津貼尼幣八百元。第二及第三年內,
該項生活津貼數額,得酌情予以調整。
第四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負責供應專家在尼加拉瓜共和國工作上所需
之機具、材料、肥料、農藥、勞工、車輛 (包括司機、油料、修
理、保養及保險) 及備有傢具、床鋪及其他必須品之宿舍。
第五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負擔專家因公出差之膳宿及交通費用。
第六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應儘量負擔專家醫療及住院費用。
第七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對專家之薪金不課徵所得稅,並對專家入境
時所攜之自用物品,及在尼加拉瓜共和國服務期間所需進口之自
用物品均豁免關稅及其他一切稅捐。
第八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供應專家工作上所需之土地及設備。
第九條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供應專家工作上所需之譯員。
第一○條 農技團收穫之一切產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以供專家本身之消費
外,均應交給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
第一一條 上述專家如因故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時,即由中華民國政府將其
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上述新派專家往返尼加拉瓜共和國之旅費,仍由中華民國政府
負擔。
第一二條 本協定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至農技團在尼加拉瓜
共和國服務三年期滿之日止。
本協定滿期後,得經雙方同意酌予延長。
本協定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即西曆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訂於馬拿瓜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俞叔平 (簽字)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
葛瑞洛 (簽字)

羅 佛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