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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於稻米技術合作協議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墨西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與墨西哥外 交部部長賈理耀簽換;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致墨西哥外長賈理耀照會。
(五八) 第九三○號
部長閣下:
依據墨西哥合眾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條款,經達成下列各
項協議:
(一) 中華民國政府經濟部派遣稻米專家一人,為期一年。
(二) 墨西哥農牧部除承擔上述協定所規定之義務外,並負責專家在墨西
哥境內之膳宿及交通。
同時,農牧部將供應備有司機之工作車輛一部,並負責該車輛之保
養。
(三) 墨農牧部應在其現有醫藥設備中,予專家及其眷屬以免費之醫藥治
療。
(四) 墨農牧部為稻米之種植示範,應提供面積約三公頃之土地,並指派
能操英語之墨國農業專家一人與中華民國專家配合工作。
墨農牧部並須供應農工、農具、種籽、肥料、殺蟲劑及其他必需之器材。
中華民國經濟部須供應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暨種籽,並負責運往墨國。
如墨西哥合眾國政府對上述各款表示同意,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關農業技術合作之協定
,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墨西哥合眾國外交部部長賈理耀閣下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
陳質平 (簽字)
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日於墨京

墨西哥外長賈理耀致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照會。
逕復者:
貴大使本日 (五八) 第九三○號照會誦悉。上述照會文字譯為西班牙文如
下:
「依據墨西哥合眾國與中華民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條款,經達成下列
各項協議:
(一) 中華民國政府經濟部派遣稻米專家一人,為期一年。
(二) 墨西哥農牧部除承擔上述協定所規定之義務外,並負責專家在墨西
哥境內之膳宿及交通。
同時,農牧部將供應備有司機之工作車輛一部,並負責該車輛之保
養。
(三) 墨農牧部應在其現有醫藥設備中,予專家及其眷屬以免費之醫藥治
療。
(四) 墨農牧部為稻米之種植示範,應提供面積約三公頃之土地,並指派
能操英語之墨國農業專家一人與中華民國專家配合工作。
墨農牧部並須供應農工、農具、種籽、肥料、殺蟲劑及其他必需之器材。
中華民國經濟部須供應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暨種籽,並負責運往墨國。
如墨西哥合眾國政府對上述各款表示同意,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關農業技術合作之協定
,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人茲照復閣下,墨西哥政府接受上述第 (五八) 第九三○號照會所列之
條款,並同意上述照會及本照會即構成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
間關於此事之補充協定。
相應復請查照。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大使閣下
墨西哥合眾國外交部部長
賈理耀 (簽字)
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日於墨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