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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墨西哥政府關於農技合作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墨西哥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六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與墨西哥外 交部部長賈理耀簽換;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致墨西哥外長賈理耀照會。
(五八) 第九二九號
部長閣下:
茲為促進中墨兩國相互間之農業技術合作,本人謹向閣下建議依照下列條
款簽訂一項協定:
(一) 中華民國政府與墨西哥政府將在農業技術上彼此合作。中華民國政
府給予墨西哥政府之技術協助為稻米暨其他作物之種植。墨西哥政
府給予中華民國政府之技術協助為小麥、玉蜀黍、馬鈴薯及其他作
物。
(二) 依照本協定訂立之條款,中墨農技合作包括下列各項:
(甲) 專家之交換。
(乙) 兩國互派學生參加各種會議,講習班及專修課程。
(丙) 交換有關農業發展之技術方面之知識與改良品種方面之資料。
(三) 本協定之執行機關,在墨西哥政府方面為農牧部,在中華民國政府
方面為經濟部。
(四) 每一合作方案之細節將由補充協定釐定之。補充協定將規定專家人
數及應予專家之待遇,並規定供應專家工作所需之裝備器材及其他
特殊需要之項目。
(五) 一方政府派遣本協定所規定之技術合作專家時,須先獲得他方政府
之同意。接受專家之政府應指派技術人員,及其所需之助理人員,
俾各方案有效實施。
(六) 專家之薪金由派遣國政府支付,薪金之一切稅捐均予豁免。
(七)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為每一專家保險。此項保險應包括其執行工作時
對第三者所生非故意之傷害在內。
(八)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支付專家及其眷屬之往返經濟級機票。
(九)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給予專家所需之許可,俾便出入國境及依據本協
定履行其任務。
(一○) 接受技術協助之政府,對專家所攜帶之工作器材,應豁免所有進
口及其他稅捐,但以仍須將之運出國境為條件,其已耗損不堪運
用者則不此限。
(一一) 接受技術協助之政府對專家及其眷屬所攜帶之傢具與個人用品,
豁免其所有進口及其他稅捐,但以彼等任務終了時仍須運出為條
件。所謂個人用品包括每戶電冰箱一具、冷氣機一具、收音機一
具、電唱機一具、錄音機一具及攝影暨電影放映全套機具各一具

(一二) 本協定隨時得予廢止,其廢止應在任何一方接准對方照會通知九
十天後生效,但通知時,如有合作方案尚在進行中者則不受影響

上述各款如荷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接受,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
國政府同意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關農業技術合作之協定,自
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墨西哥合眾國外交部部長賈理耀閣下
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合眾國特命全權大使
陳質平 (簽字)
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日於墨京

墨西哥外長致中華民國駐墨西哥大使陳質平照會。
逕復者:
貴大使本日 (五八) 第九二九號照會誦悉。上述照會文字譯為西班牙文如
下:
「茲為促進中墨兩國相互間之農業技術合作,本人謹向閣下建議依照下列
條款簽訂一項協定:
(一) 中華民國政府與墨西哥政府將在農業技術上彼此合作。中華民國政
府給予墨西哥政府之技術協助為稻米暨其他作物之種植。墨西哥政
府給予中華民國政府之技術協助為小麥、玉蜀黍、馬鈴薯及其他作
物。
(二) 依照本協定訂立之條款,中墨農技合作包括下列各項:
(甲) 專家之交換。
(乙) 兩國互派學生參加各種會議,講習班及專修課程。
(丙) 交換有關農業發展之技術方面之知識與改良品種方面之資料。
(三) 本協定之執行機關,在墨西哥政府方面為農牧部,在中華民國政府
方面為經濟部。
(四) 每一合作方案之細節將由補充協定釐定之。補充協定將規定專家人
數及應予專家之待遇,並規定供應專家工作所需之裝備器材及其他
特殊需要之項目。
(五) 一方政府派遣本協定所規定之技術合作專家時,須先獲得他方政府
之同意。接受專家之政府應指派技術人員,及其所需之助理人員,
俾各方案有效實施。
(六) 專家之薪金由派遣國政府支付,薪金之一切稅捐均予豁免。
(七)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為每一專家保險。此項保險應包括其執行工作時
對第三者所生非故意之傷害在內。
(八)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支付專家及其眷屬之往返經濟級機票。
(九) 接受專家之政府應給予專家所需之許可,俾便出入國境及依據本協
定履行其任務。
(一○) 接受技術協助之政府,對專家所攜帶之工作器材,應豁免所有進
口及其他稅捐,但以仍須將之運出國境為條件,其已耗損不堪運
用者則不此限。
(一一) 接受技術協助之政府對專家及其眷屬所攜帶之傢具與個人用品,
豁免其所有進口及其他稅捐,但以彼等任務終了時仍須運出為條
件。所謂個人用品包括每戶電冰箱一具、冷氣機一具、收音機一
具、電唱機一具、錄音機一具及攝影暨電影放映全套機具各一具

(一二) 本協定隨時得予廢止,其廢止應在任何一方接准對方照會通知九
十天後生效,但通知時,如有合作方案尚在進行中者則不受影響

上述各款如荷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接受,本人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 貴
國政府同意之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有關農業技術合作之協定,自
閣下覆照之日起生效。」
本人茲復閣下,本國政府接受上述照會之條款,並同意上述照會及本照會
即構成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協定。相應復請查
照。
本人謹向閣下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大使閣下
墨西哥合眾國外交部部長
賈理耀 (簽字)
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日於墨京